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2002版)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

 

(2002年修定)

 

  本规则适用于80米和2米波段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

  一、竞赛场地选择

  (一)可选在公园、较大的校园或郊区、居民区等地,但要避开危险地区。

  (二)起、终点应尽可能靠近或相互共用。终点位置应向运动员宣布并十分明确。

  二、隐蔽电台设置

  (一)竞赛时,隐蔽电台的设置数通常大于各组别运动员的找台数,视竞赛规模,可设3至10部隐蔽电台。

(二)隐蔽电台位置可选在运动员能接近的地点或运动员看不见无法接近的地方,但应顾及到运动员和电台的安全。运动员找台时不可触摸电台。

    (三)隐蔽电台位置与点标及运动员过台记录器具之间的距离在2米以内。

    (四)起点与各隐蔽电台及各台间距为30--200米,并应互看不见。

    (五)隐蔽电台的发信频率:

       1、80米波段在3.5—3.6MHz范围内选定,各台工作在不同频率上,频率间隔不低于10 KHz。

       2、2米波段在144-146 MHz范围内选定,各台工作在不同频率上,频率间隔不低于50 KHz。

(六)隐蔽电台的工作状态:

1、80米波段测向电台连续自动拍发等幅电报,载波功率为0.3—1W, 采用水平平面无方向性的直立天线发射垂直极化波。

2、2米波段测向电台连续自动拍发音频脉冲调制的电报信号,载波功率为0.1-0.5W,采用水平平面无方向性的直立天线发射垂直极化波。

(七)隐蔽电台的拍发呼号:

1号台 MOE - -   - - -  ·       或 1 (·- - - - )

    2号台 MOI - -   - - -  ··     或 2 (··- - - )

    3号台 MOS - -   - - -  ···   或 3 (···- - )

    4号台 MOH - -   - - -  ···· 或 4 (····- )

    5号台 MO5 - -   - - -  ·····或 5(·····)

    6号台   6    -····

    7号台   7    - -··· 

    8号台   8    - - -·· 

    9号台   9    - - - -· 

0号台   0    - - - - -

信标台 MO    - -   - - -

备用呼号(当2米波段某频点遇到严重干扰时,可采用其他频点的备用电台):

MA台   - -   ·-

MU台   - -   ··-

MV台   - -   ···-

M4台   - -   ····-

M5台   - -   ·····

电台的拍发速度均为每分钟25—80字符。

(八)隐蔽电台应标明该台台号或呼号,并设有运动员过台记录设备。

    (九)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在终点设置信标台。

    三、关于“假台”

    竞赛时可设若干个“假台”(不发射信号或非规定本人所找的电台称假台),运动员发现“假台”不得作印。误找假台又未更正的,或不计该台成绩,或不仅不计该台成绩,而且还要扣除与所找假台数相应的已找台数。

    四、关于点标设置和取得凭证

    点标的设置和取得凭证有两种方法:

    1、在电台(含假台)附近设置标有该台台号或工作频段的点标和取证设备(电子记时器、打卡器或印章),运动员确认找到该台时取证。

    2、在电台(含假台)附近及周围设置不标明电台呼号的点标。运动员找到电台或确定电台位置后,使用距电台最近的取证设备取证或在竞赛卡片上抄写该点标上的字符,作为找到电台的凭证。

点标悬挂高度为0.3-1.5米,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移动点标位置。

    五、竞赛形式

  (一)个人计时赛

  运动员按规定或自选的顺序找台。找台数多,测向时间(含附加时间)少者为优。此竞赛可根据参赛人数和比赛形式,采用一场决赛、两场或数场成绩累计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分组预赛—复赛—决赛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淘汰赛

  每批出发一对,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找完指定电台先到达终点的为胜(出线),并进入下一轮。

  (三)团体赛

  每队由4—6名队员组成,性别结构和每场出场人数由规程规定。

    团体赛可视参赛队多少和赛期长短采用不同的方法:

    1、采用计时赛方法。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总找台数多、总实用时间少者为胜。不得在上述个人计时赛的基础上重复累计团体成绩。

    2、采用接力赛方法。竞赛时,各队按单人找单台或单人找多台进行接力,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总找台数多、总测向时间少者为胜。

3、采用淘汰赛(对抗赛)方法。竞赛时,每批出发一对(来自两个队,每队1人,各队运动员出发顺序按要求由本队自行安排),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先到达终点者得一分,后到者为零分。积分达到规定值的队为优胜。

六、竞赛方法

  (一)赛前,以抽签方式确定运动员的出发批次或赛位。

  (二)起点需设一集中待出发运动员的预备区和出发线。

(三)运动员自备测向机。测向机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向外辐射的信号,不得被10米外具有3-5微伏灵敏度的接收机听到。

(四)运动员需按要求佩戴组织者发给的号码布和携带竞赛卡片。

  (五)每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出发间隔时间、各组别找台数及台号、找台顺序、终点是否设信标台等,赛前向运动员宣布。

(六)运动员必须以徒步方式独立完成竞赛,不得协助他人或获取他人的协助。

  (七)运动员每批出发间隔时间为1—3分钟。

  (八)竞赛时,规定各组别运动员应找台的台号或呼号或电码符号,可标注在竞赛卡片上,为其准确找台提供方便。

    (九)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应在计时指卡或竞赛卡片上按规定自行记时、打卡或作印(信标台无需寻找或作印),以作为找到该台的凭证。

  (十)运动员通过终点线后,应立即主动交验记时指卡或竞赛卡片。指卡或卡片丢失无成绩。未按要求记时、打卡、作印或印记无法辩认的,该台成绩无效。

(十一)成绩评定:从运动员获得出发令时起,到按要求的顺序找台并通过终点线时止, 所用时间为该运动员的实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成绩无效。

七、举办群众性无线电测向竞赛,还可包括与之相关的无线电知识考核和工程制作评比等,其具体评分方法,主办单位可视竞赛级别、规模等情况自行确定。

    八、凡此规则中未涉及到的测向竞赛共性问题,请参照标准(长)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执行。

 

 

 

 

 

 

 

 

 

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

 

(2002年修定)

第一章  竞赛项目

第二章  竞赛的参加者

第三章  竞赛通则

第四章  竞赛方法

第五章  名次评定

第六章  裁判机构

附: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

 

第一章    竞赛项目

    

    第一条  竞赛项目(个人单项、个人全能、单项团体、队团体赛):

    无线电测向锦标赛应在两个业余波段(3.5兆赫和144兆赫)进行。

一、男子80米波段(3.5兆赫)测向

二、女子80米波段(3.5兆赫)测向

三、男子  2米波段(144兆赫)测向

四、女子  2米波段(144兆赫)测向

以上项目可设成年(年龄不限)、青年(比赛当年底满17岁者)老年(比赛当年一月一日,满40岁以上者)或其它组别。

 

第二章    竞赛的参加者

    

    第二条  运动员:

一、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选手,均可参加竞赛或测验。

二、运动员的义务和权力:

    1、熟悉并遵守测向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

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询问急待解决的问题。

4、有权通过领队或教练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领队:

领队是代表队的领导人,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领队一人(可由教练员或运动员兼任),其职责如下:

一、熟悉并要求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及各种规定。

二、及时向本队传送竞赛组委会或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

三、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

不得超过成绩公布后1小时。

 

    第四条  教练员:

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1名(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第三章    竞赛通则

 

    第五条  每次竞赛设置的项目和组别、代表队组成及奖励办法等,由该次竞赛的规程规定。

 

    第六条  运动员可以兼项,同组别不同波段的竞赛应在不同日进行。

 

第七条 竞赛地区可选择在市郊、森林、丘陵、公园等树木较多的地带,地形应适宜运动员奔跑和能够正确检验他们的无线电测向技能。应避开危险地段及人为的可能造成干扰测向行为的物体。竞赛路线各点(起点、各电台、终点)之间的总水平高度差应不超过200米。

竞赛区域确定后,原则上不公开,竞赛组织者及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参赛队也不能擅自进入此区域进行探察或训练。若需提前公开竞赛地点,竞赛路线也仍需保密。

举办过测向竞赛的场地至少在两年内不得再用于全国性竞赛。

 

    第八条  竞赛地图比例尺应为1:10000至1:50000。在竞赛地图上应清晰地标明起点和终点信标台位置及竞赛区域边界、磁北(或正北)线、地图绘制年份及等高距等。

 

    第九条  竞赛中,各波段通常设置5个隐蔽电台,并按以下时间和呼号循环(5分钟为一循环)拍发信号(拍发速度为每分钟35-50字):

第一分钟—1号台发信—拍发MOE(- -   - - -   .)

第二分钟—2号台发信—拍发MOI(- -   - - -   .. )

第三分钟—3号台发信—拍发MOS(- -   - - -   …)

第四分钟—4号台发信—拍发MOH(- -   - - -   ….)

第五分钟—5号台发信—拍发MO5(- -   - - -   …..)

第六分钟起,1号台重新开始发信,以后依次类推。

终点信标台为连续工作,拍发MO(- -   - - -)信号。

 

    第十条  各波段的隐蔽电台均应工作在同一频率上,但电台频率的自然漂移不予考虑。信标台也应工作于各波段规定的频率范围内,但不能与隐蔽电台同频。

 

    第十一条  隐蔽电台用自动键控方式工作,电台输出载波功率为1-5瓦,发射天线的架设应尽量避开环境影响。

 

    第十二条  隐蔽电台之间包括与终点信标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00米;距起点最近的隐蔽电台与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750米;从起点出发线开始经全部隐蔽电台直到终点线的最佳直线距离为5-10公里。

 

    第十三条  隐蔽电台设置时,应细致地选择安放点,注意避开可能产生电磁干扰的物体,并尽量避免迎面过来的运动员被刚出去的运动员引导到电台前的情况出现。电台的发射天线应按要求牢固架设,电台和天线间连接良好,地线的安放不会使运动员奔跑中产生问题。电台的设置还应考虑到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休息及运动员寻找电台时的安全。

每个电台均应有1-2名裁判员或操作员看守。

 

    第十四条  2米波段竞赛频率为144-146兆赫,采用水平极化波发射调幅电报;80米波段竞赛频率为3.5-3.6兆赫,采用垂直极化波发射等幅电报。

 

    第十五条  1-5号隐蔽电台应该设有标志旗(亦称点标),它由3个尺寸为30*30厘米的正方形组成三面棱柱体,每个正方形中间有一条对角线,上半部为白色,下半部为红或橙色。并应分别标注各台台号或呼号。标志旗应靠近电台,不能远于4米。

 

    第十六条  紧靠标志旗设置1-2个以上的打卡、作印设备或场地记时器,供运动员取得通过电台的凭证。

    在终点跑道入口处附近设置信标(导引)台,但该台不设标志旗和打卡、作印或记时设备,运动员也无须去寻找它和取证。

 

    第十七条  终点跑道应始于终点信标台附近止于终点线,跑道两边采用不间断的绳带做明晰标志,入口处最好形成较宽的喇叭状。

 

    第十八条  终点线的准确位置应明显易见,运动员跑入方向的相对角度也应适当考虑。

 

    第十九条  运动员自备测向机、指北针、计时表等竞赛用品。测向机(包括备用机)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向外辐射的信号,不得被10米外具有3-5微伏灵敏度的接收机听到,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运动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好号码布。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中,运动员应徒步寻找隐蔽电台,禁止使用任何交通和通信工具;运动员应独立完成赛事,禁止协助他人或接受他人协助;也不得损害群众利益、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隐蔽电台的正常工作及其伪装。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中,各组别运动员按下列要求寻找隐蔽电台:

    成年及大学男子组寻找所有5个隐蔽电台;成年女子组不找4号台(MOH);大学女子组不找1号台;青年男子组不找3号台(MOS);青年女子组不找2号台(MOI);老年组不找5号台(MO5)。

    寻找隐蔽电台的顺序,由运动员自行选定。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中,运动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赛。每场竞赛的规定时间根据赛场地形的复杂程度和天气等情况在100-140分钟内酌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竞赛过程中,若隐蔽电台发生故障,其时间超过40秒,称一次发信故障(按一轮发信时间计算)。在一轮发信周期内,无论几个电台发生故障,只算一次故障。凡已出发但未通过故障台的运动员均从实用时间中,减去故障次数所用时间的一半。在故障时间内找到该台者,按一次故障计算。信标台故障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竞赛时间分别以起点和终点设置的计时器为准,计时精度不低于秒。

 

    第二十六条  竞赛起点、终点及各隐蔽电台之间,应设有无线电通讯设备,但不能对隐蔽电台的发射和运动员的测向造成干扰。竞赛时还需具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裁判委员会有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中,运动员需承担自身风险;本队负责运动员的事故保险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如遇场地、天气等有碍竞赛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总裁判长有权中止竞赛,并设法召回运动员。

 

    第三十条  运动员必须参加无线电测向理论或实践技能的考核,不及格者按得分折成时间计入其个人全能成绩,具体办法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四章    竞赛方法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的出发抽签,可由裁判组织各代表队进行;也可在仲裁成员的监督下,由裁判委员会负责进行,用电脑或人工抽签。不同波段的抽签应分别进行。

 

    第三十二条  来自同队同组别的运动员,不能在同批或相邻的批次出发。若出现同一队运动员在同批或相邻批次出发,裁判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赛前应组织运动员试机或预习,并展示和试用竞赛器材用品。预习中电台的频率应为竞赛中使用频率。

 

    第三十四条  赛前各代表队按规定领取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前往赛区途中,禁止打开测向机和头戴耳机。运动员到达起点预备区后,应按起点裁判要求将测向机(含备用测向机)或耳机(含备用耳机)放置在指定地方。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到达起点预备区后,由起点裁判长宣布本场竞赛的有关事项,并以公告牌的形式公布。公告牌应包括规定时间、电台工作频率、出发顺序表等。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出发前,至少应有20分钟时间在起点做准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最迟在出发前十分钟被传呼检录,同时领取测向机(或耳机)、竞赛地图、填写竞赛卡片或给记时指卡“清零”。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应按批次有序地组织出发,后面出发的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不能看到竞赛地图和正在出发的运动员所选择的出发路线。

 

    第四十条  出发跑道不长于250米,终端应有明显标志。若提供2条或2条以上出发跑道时,各出发跑道终端之间及与出发线之间尽量做到相互看不见。

 

    第四十一条  出发信号或口令发出后,运动员可以打开他们的测向机,沿出发跑道奔跑。到跑道终端后,他们即可离开去寻找隐蔽电台。除测向机故障外,运动员不得在出发跑道上停留。

运动员出发后,不得返回起点地区。

 

    第四十二条  若由于运动员自身原因延误了出发时间,可由起点裁判员另行安排他们出发,其时间仍按原定的出发时间起算。若因组织者或裁判员的原因而延误了运动员的出发,该运动员可以得到另一个新的出发时间。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出发间隔时间为5分钟,每批出发1-数人,在第5(或1)号隐蔽电台开始发信时出发。

 

    第四十四条  同一组别运动员使用同一个出发跑道,并都在5分钟周期的相同的分钟出发。非正式参赛运动员应在正式运动员出发后相隔5-15分钟出发。

 

    第四十五条  领队、教练及随队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起点预备区。若经裁判允许离开后,也不得再进入预备区,应在规定的地区内观看比赛。

 

    第四十六条  代表队由起点到终点的转移,应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行动。抵达终点后,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或休息,不能擅自离开。

 

    第四十七条  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按要求通过打卡器在竞赛卡片上打孔或在印台上作印;或通过场地记时器在记时指卡上记入到达时间和所找台号。若由于运动员自身的原因,竞赛卡片上印记不正确、不清晰、漏记和无法辨认;或记时指卡上未记上过台时间和台号,该台成绩无效。若运动员丢失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无成绩;若在打卡、作印时弄虚作假,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超过规定时间仍在竞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有权中止其竞赛并在指定地点收留。运动员因故退赛,必须及时向场地裁判员报告和转告终点、并听从裁判员安排和交回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同时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竞赛或给其他运动员以帮助。

 

    第四十九条  运动员寻找完隐蔽电台后,应按地图或信标台的指引,经终点跑道入口处沿跑道奔向终点线计时(自行记时或由裁判计时)。运动员不得横穿跑道两侧的绳带进入跑道冲终点线。

 

    第五十条  运动员通过终点线后,应主动向裁判员交验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并在裁判指定的地点休息,不能再度进入竞赛场地和起点地区。

 

    第五十一条  运动员或代表队成员及随队人员违反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增加测向时间、一台成绩无效、一场成绩无效、取消竞赛资格等处罚。具体办法按裁判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竞赛,可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电台设置和出发方式等方面从简。

 

第五章    名次评定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的个人单项名次按各组别的有效找台数(先考虑)和测向时间(后考虑)评定;个人全能名次由80米和2米波段个人竞赛均有成绩者,按找台总数和测向总时间的顺序评定。找台数多者,名次列前;若找台数相同,测向时间少者,名次列前;若再相同,名次并列。

 

    第五十四条  各组别单项团体名次选各组别中两名最好队员的成绩相加,按总有效场次、总找台数及总测向时间的顺序评定。若三者均相同,则个人名次好者,名次列前。

 

    第五十五条  若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或组别)团体名次相同,都应得到相应的奖牌和/或证书。在各组别团体竞赛中,获奖队的每名运动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奖牌和/或证书。

 

第六章  裁判机构

    

    第五十六条  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

    1、裁判委员会直接领导竞赛工作,负责竞赛的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

    2、赛前,颁布裁判委员会通知,向各代表队重申及补充说明竞赛中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3、赛前,协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竞赛场地、器材用品,进行裁判人员分工和组织训练,做好竞赛的物质和技术准备。

 

    第五十七条  裁判机构及人数:

总裁 判长:  1人

副总裁判长:  1-2人

裁判秘书组:2人

    秘书长  1人; 秘书 1人

起点裁判组:8人

    裁判长  1人; 副裁判长 1人; 裁判员 6人

隐蔽电台裁判组:7-12人

    裁判长  1人; 副裁判长 1人; 裁判员5-10人

终点裁判组:8人    

    裁判长  1人; 副裁判长 1人; 裁判员 6人

成绩统计裁判组:3人

    裁判长  1人; 副裁判长 1人; 裁判员  1人

技术裁判组:2-3人(此组可根据需要酌情设)

    裁判长  1人;  裁判员  1-2人

 

    注:在不影响竞赛的原则下,裁判机构应尽量压缩,人员尽量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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